来源:银座汽车阅读:4463发布时间:2018-07-04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被担保人或第三人所拥有且权属无争议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作为我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1、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质押(一般动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1)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依法可以流通、转让;
(3)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
(4)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
2、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质押(黄金的质押率不得高于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的80%,并随黄金市场行情进行调整,质押标准金市值总和根据质押合同签订日前5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1)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
(2)所有权没有争议;
(3)已按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则核验,并存放于黄金交易所认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
3、可以接受下列权利质押:
(1)汇票、本票(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2)国债(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金融债券(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3)存款单(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4)标准仓单(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
(5)提单(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70%);
(6)股份、股票(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且应从严掌握);
(7)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以车流量和通行费为主要依据的评估价值的65%;);
(8)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电费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以销售电量和销售电价确定的电费收费权价值的65%;);
(9)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人寿保险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出质时保单现金价值的90%);
(10)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率应当从严掌握);
(11)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应当与出质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到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质押登记证书。
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质押合同签订后,要求出质人到有关保险机构按照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手续(办理质物全额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担保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小于担保金额;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质权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质物保险费用全部由出质人承担)。